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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央发文:专项债可作重大项目资本金!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可获贷款支持

许继璋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3-01-13

本文延伸阅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摘抄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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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文件重点包括:

一、目标

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支持工作


(一)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

对于重大项目:

1、没有收益:

  • 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2、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 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3、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

  • 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融资。


(二)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

  •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 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 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 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 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四)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于完全符合如下要求的重大项目,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 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

  • 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 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

以下行为是红线:

  • 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

  • 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五)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 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 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

  • 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保障融资到期偿付。

  • 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 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三、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

(一)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二)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三)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四)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
  • 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债券发行定价。

  • 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


(五)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
  • 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银行柜台发售比例。

  • 鼓励引导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

  • 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

  • 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 利用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便利性。

  • 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

  • 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
  • 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专项债券。

  • 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七)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 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 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


四、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

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化原则,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对于以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

  •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


(二)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 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 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


(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 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 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二)加强部门监管合作(三)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 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全年专项债券额度适当倾斜支持。

  • 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


(五)依法合规予以免责

以下两种情况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 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

  • 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


(六)强化跟踪评估监督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9-06-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

——坚持协同配合。

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按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重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坚持突出重点

切实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坚持防控风险。

始终从长期大势认识当前形势,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地方政府加强专项债券风险防控和项目管理,金融机构按商业化原则独立审批、审慎决策,坚决防控风险。

——坚持稳定预期。

既要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主动预调微调,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精准把握宏观调控的度,稳定和提振市场预期。必须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改革方向,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对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要坚决问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二、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

(一)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

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

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四)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五)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

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三、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

(一)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

地方政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力度。

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

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

(二)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

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地方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开展工作,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准确反映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使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与市场化融资本息相平衡。

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三)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

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根据政府债务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

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四)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

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

(五)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

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增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

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

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

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

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

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

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

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七)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地方政府要根据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结合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后续专项债券额度,抓紧启动新增债券发行。

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

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二)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含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金融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省级政府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建立事前评审和批准机制,对允许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重点评估论证,加强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客观评估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

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

(二)加强部门监管合作。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财政、金融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地方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与金融单位之间的沟通衔接,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等。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重大项目和有关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三)推进债券项目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力度,依托全国统一的集中信息公开平台,加快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库公开,全面详细公开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风险评估,让信息“多跑路”、金融机构“少跑腿”。

进一步发挥主承销商作用,不断加强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和持续监管工作。出现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债权人。

金融机构加强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应用,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及时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需要补充信息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五)依法合规予以免责。

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

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六)强化跟踪评估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力度,尤其要对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答记者问: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 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就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部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分类违约处置、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

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8.3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33.3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当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无序举债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指导做好工作。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持疏堵结合、协同配合、突出重点、防控风险、稳定预期的原则,从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依法合规推进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融资、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 一是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通知》提出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资金支持精准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 二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通知》要求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 三是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通知》要求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合作,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强化跟踪评估监督。


三、问:《通知》对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围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从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拓宽重大项目资本金渠道、保障偿债责任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既发挥专项债券增加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又坚决守住防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

  • 一是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通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承担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 二是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通知》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 三是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通知》提出,对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 四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资本金。《通知》提出,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资金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四、问:《通知》如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细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从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债券投资群体、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既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又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实现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一是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通知》提出,地方政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

  • 二是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通知》要求,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其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根据政府债务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 三是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通知》强调,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

  • 四是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通知》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增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五是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通知》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浪费。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的基础上,鼓励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 六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通知》提出,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问:《通知》对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提出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严禁无序举债搞建设的同时,明确了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鼓励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综合施策进一步支持稳定增加有效投资。

  •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通知》明确,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 二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通知》提出,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 三是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通知》明确,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问:《通知》提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主要内容和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和要求,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而不作为的情况,从建立正向激励、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既提出相关激励性措施,又设定合规免责的边界,着力打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行为的不必要顾虑。

  • 一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知》提出,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 二是依法合规予以免责。《通知》强调,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七、问:《通知》印发是否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专项债券及项目配套融资风险?

答:《通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坚持稳定政策预期、坚决不搞“大水漫灌”,从合理明确融资标准、严格项目资本金条件、确保落实偿债责任、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跟踪评估监督等五个方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在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是区分不同类型情况,分类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对收益中不含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或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没有剩余的重大项目,不得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防止形成新增隐性债务。

二是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

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 第一,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

  • 第二,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 第三,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同时,《通知》明确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三是加强风险评估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地方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准确反映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使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与市场化融资本息相平衡。

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按商业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积极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和比例并自担风险。

四是严格偿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

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五是强化跟踪评估监督,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要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八、问:《通知》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请问为何这样操作?

答:《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相关政策规定兼顾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和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关系,有利于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利于在坚定不移去杠杆的同时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明确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必要的在建项目,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浪费。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 二是界定政策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内,且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会新增隐性债务。对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 三是防范风险作为前提,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必须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不是政府信用自主决策,确保实行真正的市场化操作,不形成新的风险。


九、问: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情况如何?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发行使用工作。2019年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

同时,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有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延伸阅读:一文读懂项目资本金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项目资本金是金融人平时会经常接触到的概念。这个制度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其本质是政府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的一种行政手段。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其中明确规定: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同时规定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一)设置 “项目资本金”的目的

国发35号文一开始就指出,项目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说白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项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钱,所有的钱都通过向银行借款等负债的方式筹措,这样会引发很大的风险。

实际上,这也是有前车之鉴的。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发生于2003年的“周正毅事件”,这个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四三二”政策出台直接的导火索。此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企业申请开发贷必须要自己掏腰包解决30%的项目资本金。

另外,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资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时性,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更是银行判断项目出资人实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期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资本金也对银行的债务资金起到安全垫的作用。


(二)项目资本金的特征

1、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2、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

3、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三)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后来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进行过多次修订,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2009年发布国发〔2004〕13号、国发〔2009〕27号通知,对部分行业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目前执行的比例为2015年国发〔2015〕51号文确定的,具体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最低资本金比例

钢铁、电解铝项目

40%

水泥项目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

30%

玉米深加工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铁路、公路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5%

电力等其他项目

20%

在银行贷款等业务中,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到位是项目能否放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资本金的禁区

根据国发[1996]35号的定义,项目资本金是非债务性资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了: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可以看出,项目资本金应当是权益性资金,不应当是债务性资金。

这里需要注意,上述表达在一般情况下依然是禁成立。只是此次新规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开了特殊通道。对于其他不在此次新规允许范围内的项目,依然是禁止的。

如PPP项目一般规模较大、期限长,社会资本方等参与PPP项目时往往存在项目资本金的融资需求,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些操作往往 “变异”了,比如通过股东借款、明股实债、小股大债、结构化融资等方式,将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不过在2017年后,财政部、国资委先后发布多个文件明确禁止这些做法。

  • 2017年11月10日,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下发,明确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将会面临退库风险。

  • 同年11月21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禁止央企引入“名股实债”类的股权资金,意味着央企必须压低施工利润、提高项目自身的回报率,以吸引真正的股权资金。

除此之外,对PPP项目的资本金还需要穿透核查资金来源,严防债务性资金。

  •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裁判层面,对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也予以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号判决,股东以股东借款形式充抵项目资本金的,不得主张享有借款债权。

从新规目前已知的消息来看,主要对于三方面有严格要求:

1、项目方面的要求


应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且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

2、债券资金只能部分作为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同时不得过度融资。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得的资金的使用限制

  • 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 不得通过设立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


(五)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注册资本的对比

根据国务院的定义,“项目资本金”是权益性资金,与债务性资金相对应。这个概念和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类似,两者相互关联但是不能等同。

首先在联系上,与项目资本金一样,实缴注册资本也是权益性资金,所以在项目公司中,实缴资本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实践当中,也有项目直接按照项目资本金规模确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比如财政部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15条规定:

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从公式来看,这实际上就是将项目资本金等同于注册资本。不过,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相等并非强制性要求,很多时候两者相差很大,可以小于也可能大于。如果项目资本金小于注册资本的,在会计上可以将差额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这一科目,以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在差异上,两者也有明显的差异。项目资本金更多的事行政上的一种管控项目的制度,政策性比较强,而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是现代公司信用制度的重要部分。两者在适用范围、出资比例、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如下:


(六)银行贷款中的项目资本金

商业银行贷款的监管规则除了《贷款通则》之外,最主要的还是银监会发布的“三办法一指引”。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应当符合项目资本金制度。

根据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之一就是“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并且要求提款条件应包含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银行如果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除了会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将被处罚。

项目融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这里的“项目资本金制度”指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比例,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相应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了解,目前有的商业银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包括了一些办公设备贷款也必须满足。

此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为例,也应当严格遵守资本金制度。

首先,在拿地阶段,土地拍卖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款必须是自有资金,而且这个自有资金不能为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规资金。在核查上,有地方就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作为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须出具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审计报告。

然后,在开发阶段,满足“四三二”要求之后,房企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发贷,但是也必须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企的项目资本金和自有资金要求,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如2003年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是最早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文件,后续国务院、人行、银监会等等先后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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